稳妥的做法是先领到工资,提前把离职的交接准备好,然后你去和老板提出辞职,告诉老板你非常感谢他和公司,但因为一些迫不得已的私人原因要离职,请老板尽快招人替代,希望老板谅解。然后问清楚工资什么的,一般情况下都会正常给你离职(何况你还有所谓的把柄,呵呵),也能领到钱(工资也能为你证明)。如果出现了最坏的情况再去考虑直接走人。当然,工作和物品要交接清楚,这是职业道德。
而且你8号到试用期,15号发工资,再到招人,半个月工资要算到23号了吧。不会脱那么久的。现在很多小单位都这样,人事上的相对松散,入职容易,离职也不一定会麻烦,也许很容易就办好了,实在不值得冒险。
退一万步说,你要有心理准备,即使经过劳动或法律部门可以追回你的工资。维权所花的时间、路费等代价,也许远超你没到手的工资。所以先拿到工资是最稳妥的办法。
最后,绝对不要去想恐吓的事,没必要。而且能做老板的人都不简单,你这么做,如果往坏处想,是给他一个做绝的理由。而且世界是很小的,也许你前脚走,这事就在圈内传开了。做事如果能从正处做,就不要复杂化。老板的把柄-如果真的有-被老板知道了永远没有你的好。切忌!切记!
说明:我只根据个人看到和遇到的实话实说,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你提前3天通知单位就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你工作不满一个月,单位虽然没有给你签合同,可是依然不违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一个月不给签合同才属于违法。
你可以提前3天给单位领导说你要辞职,要单位找好你的接班人即可。
那如果说到时候单位不给你工资,这样的情况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劳动仲裁,那你需要准备一些材料,就是能证明你和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你的工作证等。
根据你的补充,你的意思是说你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和单位有劳动关系是吧?这个没关系,如果到时候单位的同事能证明也可以,如果实在不行就录音,录音可以当证据的。
最好是正式提,没有打卡记录,没有合同,有没有工号牌也,工装之类的,这些都算。工作记录没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