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审限的。从批准逮捕到一审宣判,一般来说是7个月。
立案后侦查阶段一般3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则发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个月,再转到审查起诉1个月,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法院阅卷3个月后开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2007年新更改的罪名,原来称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具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本罪名从立案到宣判,与其他的刑事犯罪没有大的区别,都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这三个程序。
第一,立案刑事拘留之后,最长三十七天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
第二,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同时,对于公安机关提供证据需要补充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侦查完毕。
第三,人民法院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