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的义务是: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
三、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