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申请人携带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该函可以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信息表》可以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或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5.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核对无误且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接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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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入
跨省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已获批准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省内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已获批准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一次性缴费的还需提供一次性缴费审核(确认)表。
(二)转出
转出市外:
1.本人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参保单位代办: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原参保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
3.他人代办: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