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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个部分,即联邦退休金制度、私人年金计划、个人退休金计划。
(一)联邦退休金制度
联邦退休金制度是美国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35年,以当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为起点,以后经过不断补充、修订,基本条款沿用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不分男、女都是65岁,同时必须纳税40个季度(具有10年缴费年限),才能享受待遇。养老保险费完全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不予负担。养老保险的费用,国家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由雇主和雇员按同一税率缴纳。雇员应缴纳的数额,按照本人年薪的多少,采取分段办法计算。年薪在5。5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照7。65纳税,其中6。2%用于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1。45%用于65岁以上老人的医疗保险;年薪在5。5~13万美元的部分。投入1。45%(用于医疗保险)纳税;年薪在13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则不需要纳税。雇主按其雇员应缴纳税率纳税。所得每一美元税金,其中73美人用于养老,19美人用于医疗,8美分用于伤残。
联邦退休制度通过法规规定65岁可能享受全额养老金,同时,允许提前退休,但养老金减额发给,雇员最多可以提前到62岁退休,但每提前一个月退休,养老金减发0。56%;如62岁退休只能拿到相当65岁正常退休人员退休金的80%;63岁退休能拿到86%;64岁退休只能拿到93%。年满65岁后最多可再推迟5年退休,养老金增发0。25%。如66岁退休,可拿到相当65岁正常退休人员退休金的103%;67岁退休可享到106%……70岁退休可拿到130%,年满70岁以后退休者,养老金不再增加。联邦退休金制度的替代率平均约在50%左右。
(二)私人年金计划
私人年金计划各企业自愿建立。美国政府向雇主提供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雇主为雇员建立“私人年金计划”。如企业从年营业额100万美元中提取10万美元作为雇员的“私人年金计划”,这10万美元可以免税。在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之下的“私人年金计划”是美国联邦退休制度的一个强有力的补充。目前全美有60%的雇员参加了私人年金计划。
“私人年金计划”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确定待遇方式,即雇主对雇员允诺雇员退休后给予多少退休金,并根据允诺由精算家计算确定每年储存金额。大分数企业采取这种办法。
第二是交费方式,即先确定交费多少,退休时按照累积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投资利润等)确定退休金额数,这类方式不需要向退休金担保公司担保。
(三)个人退休金计划即个人储蓄保险
个人退休金计划,自愿参加,储金一般个人出3/4,企业出1/4;联邦政府通过免征所得税予以扶持和鼓励。在储存时不纳税,在支取时再纳税,也是一种延期纳税办法。此项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000美元,并且必须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存入。所存款项,连同利息在退休后即可领取,也可继续存入银行,但到达70岁时必须起用。对于年薪超过一定数额的,不能参加这项计划。具体标准是:未婚者年薪超过3。5万美元,已婚者年薪超过5万美元。
二、美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
美国的社会保险由联邦政府的社会安全(保障)部署集中管理,办法统一,机构垂直领导。全国共有社会安全(保障)工作人员65000余名,分10个大地区设立社会安全(保障)局,下属13000个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会安全(保障)业务。各县、州(市)地方政府只负责附加保障计划。
全国设立了40个电话咨询中心,负责接受公民的查询、咨询电话。在因特网上使用11种文字、开发10000余页资料供居住在国内外公民查询。
全国每年征收社会保障税5684亿美元,每年提取管理费用38亿美元,提取比例约为7%。按全国6。5万名工作人员计算,每人每年管理费用近6万美元,为开展社会安全(保障)业务提供了保证。
三、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
(一)社会保障机制比较完善,管理高度统一,约束力强。
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障由联邦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联邦政府设立社会安全(保障)总署,负责全国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法律的制订和对全国政策业务的指导。全国划分为10个大地区,分设社会安全(保障)局,并在各县、州(市)分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形成了一个社会保障网络,上下职责分明。各县、州(市)地方政府,不承担国家养老保险,只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养老计划。美国所有公民都有一个相互不重复的社会保障号,对从业人员和退休者实施社会保障关系的管理。社会安全(保障)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从社会保障税中按比例提取,每年确保到位,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使用法律和经济双重手段调控退休年龄,力度大,效果好
美国的法律规定,凡年满65岁退休时,才能享受100%养老金;同样,如果年满65岁仍不领取养老金者,每延迟领取养老金一年,增加全额养老金的5%,直至年满70岁,开始领养老金时,每周可领取全额养老金的130%;对于有的企业为雇员在55岁62岁之间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养老金由企业全额交付。这一政策,既引导从业者不要提前退休,又保护了希望晚退休、推迟领取养老金者的利益。这对于减轻基金支付压力是有利的。
(三)基本养老待遇替代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有利于多层次保障的发展
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的养老金替代率为:总替代率为51%,净替代率为65%,分别低于法国(62%、77%)、德国(52%、72%)、意大利(81%、95%)、瑞典(81%、82%)、西班牙(82%、89%)等国,略高于日本(49%、59%)和英国(47%、61%)。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调低,可能发挥第二支柱(企业补充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储蓄)的作用。美国的商业人寿保险十分活跃。企业老板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推出企业年金计划等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使国家组织的养老保险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真正体现了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个层面共同承担的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社会化程度高
美国的高科技发展水平是举世公认的。将其运用在社会保障系统的运作和管理上,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凡是持有社会保障号的美国公悄行之有效美国内的哪一地区流动就业,只要按规定在当地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税,就能自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同样,退休者在国内任何一地方死亡,医院将其死亡信息输入电脑,即可确保及时将其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