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00,到账8000,实际借款金额即为8000元,你只需要换完8000元的本金及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即可。这2000元咨询费是以“咨询费”形式预先收取利息,法律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可向法院主张返还该2000元。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最高利率的规定为:如果尚未支付利息的,最高不超过24%;如果已支付利息的,最高不超过36%,已支付超过36%的部分,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付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