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区最低工资根据所在地区不同分三类,
一类地区690元/小时,(各市区及江宁)
二类地区550元/小时,(溧水)
三类地区480元/小时,(六合,高淳,江浦)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 从本月开始,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690元调整为750元。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高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一直以来我市不同区县执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及江宁区为一类区,溧水县为二类区,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为三类区。而昨天公布的《通知》明确,
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一、二、三类调整为一、二类,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由原执行三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二类区标准。明年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也将过渡到执行一类区标准。
根据该《通知》,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690元/月调整为7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不含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二类区标准由原55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一类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8元/小时调整为6.3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
据悉,劳动者的三项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该三项为: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这三项收入、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调,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强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的查处力度。劳动者一旦发现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可拨打86590900或12333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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