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就是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现社会的和谐,不断完善法律,以人权为本,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做到:严格把控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从源头上保护公民隐私,从法律上明确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应聘者开具无犯罪证明信作为入职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真正的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法学界提倡:对于未成年犯,或者初犯,和缓刑犯,以及判处有期徒刑1年之内的轻刑犯人,作为试点,经过5年考验期,消除前科制度,征兵,就业,考公务员不受影响,给每个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
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刑事立法中未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法治的发展状况已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应尽快在刑事立法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将我国法治尤其是刑事法治的水平推向一个新的
在个别城市,由执法机关公开对“有前科暂住者”进行驱赶,这是典型的歧视和隔离政策,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且犯了严重的有罪推定错误。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有前科者进行区别对待的规定,相反,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无论犯过多么严重的错误、犯了多大的罪,只要接受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罚,那么这个人就重新获得了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他的一切活动都不应受到限制。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种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举措,已经严重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因为,为了达到将“有前科暂住者”驱赶出本辖区的目的,一些素质低下的协警或民警不仅当本人的面叫嚷对方是不受欢迎的人,而且还在出租房房主、受雇用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面前公开称对方是“坏人”或“犯人”,已经暴露了对方的个人隐私,足以让当事人脸面扫地,构成人格权的侵害。这些作为与执法机关性质明显不符,也与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相去甚远。
需要指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与公民之间的房屋出租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前者是行政管理领域,后者是民事自治领域。且不说这些暂住者已经是“有前科者”,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接受过相关机关的制裁和处罚,即使是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罪行与他在本地租房居住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不能因为刑事犯罪而剥夺其民事居住权利。
你的办理只要到村居委证明,然后再到辖区派出所查询无记录盖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到刑警队,如果对方需要你到刑警队就可以要求对方自己到刑警队查询,现在全国联网。
受过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有重大作案嫌疑的
1、别人冒用你的身份证,你的指纹怎么会出现在刑警大队?
2、再说办理无犯罪证明书应该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你怎么去刑警大队?
要求受理 的警察查一下电脑档案里有路过指纹的记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