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接受就要看LZ的实际情况了。具体要从几个面来考虑:汇率的因素,客人的资信度,财务状况,还有产品的敏感性等等
利用远期信用正诈骗的话,有时候是受益人和开证人连手诈骗,主要是开立没有贸易背景的信用正,利用假的单据到银行贴现,即使到期了,银行的资金也不能得到偿还的。
如果是客人诈骗的话,一般是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等到汇票到期了,就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只有拖欠银行,开证行只好垫款,目的就是要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涉及的是一些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由于是热门商品,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上面的情况虽然好象都是对银行不利的多,但要考虑到的是银行做出的贴现是有追索权的,一旦客人不还银行的垫款,即使受益人以做了贴现,该款项还是要被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