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债权人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由主张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条件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是在区分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有偿的基础上,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不同成立要件: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成立要件;而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一有偿行为的场合,除客观要件的满足外,还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