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当一年的时效性过去之后,你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是需要提供符合资质的医院(社保定点医院)提供的有效治疗证明相关资料,提交到当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医疗期,只有他们经过审核确认是有需要延长的,才会同意你的申请,这时候,两个概念,一个是就诊医院的实际就诊记录,医生面对的是患者的诊断给出的专业意见,一个是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意见,他们面对的是企业和劳动者两者的平衡点出发的,工伤员工在处以一个稳定的康复阶段的话,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他们有权利拒绝工伤员工的申请延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伤残鉴定师处于一个稳定的情况下进行而不是说要等到康复之后才可以鉴定,所以,你说不批是指企业单位不批还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批?
伤情严重应当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治疗,而不是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的对象,是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或者旧伤复发具有康复价值的。伤情严重不是康复治疗对象。不予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待伤情稳定之后再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人社部发〔2013〕30号
一、康复住院标准
康复住院标准对工伤职工由临床治疗转入康复治疗的指征进行了规范。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是: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八条 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九条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不批康复你就做其他治疗咯,超过一年要申请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