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机会,你可以提出工资待遇的事情,你可以告诉老板。这样的话,我要做两份工作,我会感到很吃力的。老板能否考虑适当的给我提高待遇。如果老板同意的话,你可以试着接过同事的销售工作。如果老板不同意,你可以告诉他,你无能为力,短时间你不会胜任两份工作。目前你只能够做原来的工作。然后看情况而定就是了。祝顺!
做工作做生不如做熟,也就是说做你不熟悉的还不如做你熟悉的,你在那里上班时间长毕竟对你同事的工作也会了解一点,做销售其实是还不错的一个行业,但是压力会很大。如果你觉得在你们公司学不到什么对自己以后有用的东西的话,那换个工作也可以啊。目前别的工作基本吃的都是青春饭,销售做好的话我感觉还是不错的,对自己以后的发展也好,也可以为自己积累一定的人际关系,即使自己以后做些什么生意也好点。以上这些是我个人看法。
就个人而言,能力是自己的,如果你觉得这是你需要的工作,那么就去努力;如果你认为老板是因为你的工作能力较强而希望你去尝试另一个岗位....,那么就好好去努力一下,一个字“值”。
或许事情远非想象得那么简单,你也有好多年工作经验了,而且是做商务助理的,你应该了解一些你们老板处事方法,你不了解他的行为,怎么能做好助理呢?你没有说明老板找你谈了些什么?察言观色是必须的
一个人做2个人的工作,工资不变,你觉得吃亏了。是不是?
我的看法:
一、跟老板算,我们打工的肯定是吃亏的,因为老板赚的是剩余价值,他不剥削你,他怎么活?
二、认为公司没前途,想混一年。我觉得这才是大亏!因为表面上看你做的少,拿的少,是不吃亏。但是你想过没有,你把你宝贵的青春搭进去了一年!
三、有时候多做事,其实也是给自己一个尝试和学习的机会,从这点上想,你就不会觉得吃亏了。
要么立马跳槽,追求自己想要的工作、生活和人生;要么耐心学习,再努力一下,看看能否做出一些成绩。
只要你有足够的成绩,其实工资不是问题。因为刚才提到了,老板是要赚剩余价值的。只要有足够的剩余价值,他何苦不给你而逼你走呢?你走了,他的剩余价值也没有了。
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位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此规定,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是义务,而且是其保全自身的权利的必要措施。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或者已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并以此拒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形时,作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就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