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吉林省、梅河口市2008年复原退役的农村户籍义务兵,依据2011年10月31日前实施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不属于具有安置工作的,就是城镇兵源的退役军人具有安置工作资格并没有选择自主就业工作的,那么目前全国民政系统下属民政局(今后的退役军人事务局),除了民政部门依据征集入伍时与亲属签订的义务兵优待金协议,发放规定的义务兵优待金以外,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没有退伍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义务和责任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无业参战涉核军人等)除外)。
一、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这也就是我国解放军50年代以来一贯的退役士兵安置原则方针。
二、如果提问者属于2010年以前入伍、吉林梅河口市城镇兵源军人的,那么依据当时施行的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哪里来、哪里去“的安置规定,具有安置工作资格而自己选择自主就业的,吉林梅河口市就会在当年年度内,依据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发放退役军人自我择业一次性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