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第一条规定,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提示: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