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
4、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单位代扣代缴的缴税证明
5、考勤卡、考勤表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其他材料如下: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