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在农业生产者个人或集体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为农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应;
(2) 弥补国营商业不足,满足城镇居民的“菜篮子”需求;
(3) 缩短上市时间,保持 商品鲜度;
(4) 农副产品生产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农贸市场所售商品价格,是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对于群众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国家实行最高限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贸市场
办理农贸市场市场登记证需要市场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4、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5、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6、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则;
7、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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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规定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需要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在农业生产者个人或集体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为农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应;
(2) 弥补国营商业不足,满足城镇居民的“菜篮子”需求;
(3) 缩短上市时间,保持 商品鲜度;
(4) 农副产品生产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农贸市场所售商品价格,是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对于群众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国家实行最高限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贸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四)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五)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划;
(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条市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撤销以及改变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由市场开办者在作出改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投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或者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并实行市场的交易、价格、消防、环境卫生、治安等内部管理;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进行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
(五)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调解市场内发生的纠纷;
(六)保持市场内部及门前卫生责任区环境容貌的整洁,及时清运处置市场产生的废弃物;
(七)负责与市场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善市场设施建设
(一)一般市场应当设立市场场牌、公告栏、复秤台、询问处、投诉箱等;大中型市场还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播音室、市场示意图和监督电话;
(二)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售货台、肉案、活鱼池、家禽笼、封闭家禽宰杀间、鱼类宰杀盆,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污水杂物处理、给排水、公厕、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
(三)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一定的场地供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