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借条的真伪有疑问,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一、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三、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常伪造的借条包括伪造借条内容、伪造时间、伪造签字、伪造指纹手印等等,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鉴定对借条进行真伪鉴定,真伪鉴定有笔记鉴定、借条生成时间鉴定、指纹鉴定等等。
在法律的规定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的借条是要质疑它的真实性的。这几种“问题”借条会给案件受理带来很大的阻力:
1、受威逼、胁迫,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写下借条
2、赌债,没有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3、伪造的签名、印章等;
4、写下借条,但是债权人并未给债务人借款
5、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6、对借款的金额、利息、时间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如果不幸你被人讹诈了,收到了一张伪造的借条,法院会采用以下做法来辨别借条的真实性:
1、如果是借款,一定会留下一些,资金交易的凭证,一般大金额就会在银行取款或转款,有交易凭证,就向法官出示,没有凭证,法院会申请在银行调查。
如果是现金交易,法官就会仔细调查,交易的时间、地点、有没有现场其他人证明等,还要询问当事人的资金来源,证人及证物,交易凭证等证据。
2、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相同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的习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因素来做出综合判断。
3、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称借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按的,印章是假的等理由,这个时候法官会申请技术鉴定来判定借条的真实性,但是这个方法有很多的局限,很多借条因为没有对比样本等很多原因导致无法鉴定。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案情:2016年12月,唐某以王某借其5万元未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一张署名为王某的“欠条”。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唐某所持借据并非其书写,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名,自己与唐某之间无借贷关系。
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人员认为,欠条是本案处理的重要依据,由于被告的辩解,借据真实性存在疑问,应进行笔迹鉴定,但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时,唐某认为其已提供了借据,王某如果认为借据不是其书写的,应由其申请鉴定;王某则认为,借据是唐某提供,真实性应由其负责,自己可以配合鉴定,但鉴定申请不应由其提出。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借据,究竟是应该由原告申请鉴定,还是应该由被告申请鉴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申请鉴定责任在被告,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虽然本案被告否认借据是其本人书写,但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鉴定责任应归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了借据原件,但被告提出异议,借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借据签名真实性该由谁申请鉴定
一般来讲,单纯考虑借条这个东西,是个孤证的,要看双方质证的结果。
除了借条,要查证的因素还有:借款过程,借款用途,资金交付过程,催讨过程等。
双方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且对借条有疑问的,法院会询问是否提交文字鉴定。鉴定的方法并不是仅仅鉴定文字是否正确,而是要根据文字走向等辨认是否同一人书写,这个牵扯到笔迹鉴定学的内容,就不展开了。
另外,如果甲方提出借条,乙方不承认,并且损毁证据,就默认甲方所提交的证据为真实,这个是证据规则的规定。
但是这些,要到法庭审理阶段才有用,估计你这个想走经侦吧,去找公安那边了。
总的说来,法院的程序还是比较严谨的。再说就多了,回答完毕。
1、借条只是一个证据而已,借款的事实是综合的考虑,不是单凭借条就可以证明。
2、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时间鉴定等确定确定字迹,形成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