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起诉我,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帐号,我该怎么办

2024-11-05 03:48:1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回答2:

1、法律判定的账户冻结,银行是不会自动解冻的。

2、一般来说,如果原告不知你的其他账户,是不会影响到你其他银行卡里的资金的。

您可以到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扩展资料:

    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权申请重新复查处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广,如控告人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时可要求复议,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都可以在认为有错误的时候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申请复议-百度百科

回答3:

给你一个比较专业的回答吧。
根据你的提问我得先弄清几个问题。谁是借款人谁是担保人?看字面意思是你是担保人别人是借款人,就按照这一情况我给你分析下。
对于银行来说,他的起诉对象肯定就是担保人和借款人,为了保证起诉后的顺利执行,那么银行肯定会在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所以你的任何纸面上的财产包括银行账号肯定会被冻结。同样,借款人也会被冻结。你主要是想问怎么办,所以我就分条给你回答。
第一
如果你是担保人,你必须要清楚的是你做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情况下银行贷款肯定都是连带担保。所以银行有权让你全部归还贷款。如果你和借款人的钱同时被冻,那么就看和你们谁的钱足够偿还贷款。谁还的起谁还。如果你俩都够的话,银行一般会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但银行也有向你主张的权利。不过法院一般不支持。如果你的钱够借款人钱不够,那么你就得来还贷款。然后你再向借款人要求偿还。
第二,这也是最关键的问题。你要看一下保证时效。如果保证时效过期了,那么你的问题很好解决。等着开庭并主张保证期间就行,你就没有任何责任,你的冻结也会解除。
第三,同样很关键。那么就看你们一共冻结了多少钱。如果总额超出了银行贷款数额,那么就存在一个冻结违法的问题,这个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裁定,解除你的冻结。
第四,如果没有上述两个情况,你也可以试着针对冻结裁定来上诉。但是只有15天的上诉期限,看你过了没。
基本就是这些。可以友情提示你一下,最近山东信用社要改组,所以信用社针对全省的欠款搞了一个统一的追讨行动。行动力度还是比较大。如果你指的银行是山东信用社的话,那么可能就比较麻烦。不过我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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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一、不管冻结银行账号的事,先看看你和他之间诉讼的可能结果,这才是重要的,因为对方申请法院查封你的银行存款的目的是保证法院判决他胜诉后能很快执行,不管怎么查封、查封你多少财产,如果最终他败诉,查封你的财产还得还给你、而且还要赔偿因为查封给你造成的损失:
1、他欠你的钱:你到现在也没有证据。
2、你弄回他的钱:他老婆却可能已经拿到了足够的证据?
3、如果是这样,对你相当不利:在对方告你的诉讼中,你必输无疑,这样的话,你的银行存款就不仅是被查封的问题,到时还要被划扣给他;而且你银行里的存款不足以偿还他的债务的,法院还可能会执行你的其他财产,拍卖你的房子或车辆或厂房、设备等。
4、所以,你目前应当关注的:不是有多少银行存款被冻结的问题,而是如何打证据争取打赢官司、不让对方胜诉的问题。

二、关于你银行存款被冻结的问题

有些事,如果有兴趣,一会儿俺回来继续回答;如果觉得没必要再看,请采纳其他朋友的回答。

回答5:

  您可以到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