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承认写了借条,申请了笔迹鉴定。法官让被告笔迹时,不让原告当场监督,为什么,这程序合法吗?

2024-11-16 23: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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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司法鉴定是严谨的,鉴定机构有自己的法律程序,一般鉴定都不需要申请人到场的,法院的做法并不违法。

回答2:

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应当由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姓名,作为鉴定的依据。
没有被告在场确认,这样的鉴定结果很难让原告认可。

回答3:

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用于司法鉴定的检材需经过当事人确认后才能作为有效的检材。笔迹鉴定,当事人书写的检材不经其他当事人确认,不符合程序要求,不是有效检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用于司法鉴定的检材需经过当事人确认后才能作为有效的检材。笔迹鉴定,当事人书写的检材不经其他当事人确认,不符合程序要求,不是有效检材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用于司法鉴定的检材需经过当事人确认后才能作为有效的检材。笔迹鉴定,当事人书写的检材不经其他当事人确认,不符合程序要求,不是有效检材

回答4:

如果被告不承认借条该咋办呢?

回答5:

法院开庭了以后,原告有欠条,被告不承认,让被告做笔迹鉴定,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没有申请司法鉴定,并且出具鉴定费就等于放弃申请鉴定。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