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形式上似乎回复到了农业合作化前的个体经营状态,于是有些人便发出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感概,甚至认为当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根本就是不必要的,是多此一举。其实,以包产到户为基本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个体农业是有本质区别的。这就是作为农村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合作化之前它是个体农民私有的;而包产到户之后只是经营方式由集体生产变为农民个体劳动,土地的所有权仍是集体的,农民与集体是一种承包关系。当年农业合作化的目的,就是要将主要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改变为合作化运动的成果,而是合作化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