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收银员,给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是1800元,
每月可以扣360元,剩下的1440元,
应该支付给收银员每月工资。
如果144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应该每月支付收银员当地的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