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九级伤残支付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一)工伤九级伤残的,按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