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五项社会保险如何分割

2024-08-30 14: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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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迟伏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码首携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基本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除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五种保险,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这些保险是保障个人生活为目的芹腊

回答2:

社保不属于离婚诉讼中需要分割的财产范围,谁交多少就仍然是谁的,相当于个人财产。

回答3:

社保的费用来源陪简扰只有三咐州中:单位,个人和政府!!你老公或者老婆想帮你缴都缴不了!!还分给他们吗?自交社保开始他会伴随你的一生并且只芦旦属于你一个人!

回答4:

现在的社会保险是实名制,应该归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