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人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申请人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二)申请时限
(1)入股方式转让的,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
(3)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三)申请人应返毁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除以上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入股方式转让,提交入股合同;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搭绝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对出让和国家入知世姿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的一般步骤和要求进行。
此外,土地登记人员还应重点审查申请人与转让证明文件的转让双方是否一致,申请人应与转让证明文件的转让双方一致。
(二)对转让地块投资情况的审核
转让人对转让地块的投资必须达到出让合同的约定。
(三)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转让后的使用期限应不大于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
(四)对土地价格的审核
转让价格过低,国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过高,国家限价。
(五)对税费的审核
转让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如土地增值税等。
(六)对土地用途的审核
转让合同的土地用途应与出让合同上的土地用途一致。
(七)对房产转移的审核
房产转让应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受让人领有《房屋所有权证》。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须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整宗转让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分割转让的,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在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五、颁发证书
收回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