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得了肺结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肺结核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范围之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因此, 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1、你首先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你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可依据《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有岗位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治疗或保健,造成危害经鉴定或诊断为职业病的,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可以申请职业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