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经济犯罪判处死刑,在国际上已不多见。
但在我国,目前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老百姓恐怕还很难接受,特别是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老百姓普遍的反映是该杀。这是我国人大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的国情。
二、贪污贿赂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私财产权。
更重要的是这二类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声誉,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印象,直接影响到了党的执政根基,也严重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必须予以严惩。
三、你说的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这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从重处罚情节。
当然,其他原因也还有不少,比如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平衡,同样侵犯财产权的盗窃罪,诱骗罪等的处罚,与贪污贿赂要相适应。
首先,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是合法的,但是合不合理这涉及到群众意识这个层面的原因。
其实就像你所质疑的,贪污贿赂犯罪等经济类职务犯罪不判死刑其实已经是当下世界的大势所趋。中国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的也极少了,比较谨慎。
但是在现在到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贪污贿赂犯罪设置死刑的情况不会改变,用官方的说法说这是为了“保持对犯罪分子必要的威慑力”。
究其原因还是汹涌的民意导致,老百姓痛恨贪官污吏,不惜要求中央对每个贪腐案件动用极刑。这并不合理,但却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就像某些伊斯兰国家的石刑,鞭刑,虽然不太人道,但是有它存在的群众基础,一时半会儿无法废除。
你咋知道他没害生命呢?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道理,,明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