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收水电费的单位没有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委托代收水电费协议,视为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这时代收水电费的单位必须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水电费的单位应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增值税也可抵扣。
若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2、如果收水电费的单位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了委托代收代缴合同,收水电费的单位只是负责代收代缴,平价收取水电费,则应由水电供应单位向业户开具发票。收水电费的单位不用出具发票。
扩展阅读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开具发票问题,没有国家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但各地的地税局有的出台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
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广州地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86号)规定,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在收取租金的《服务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订购的《物业管理发票》)上分别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