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每月有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
属于本地户口,有残疾证;属于低保标家庭内的残疾人;不属于低保家庭,但无固定收入的肢体、精神等重度残疾人;低收入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
属于本地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丧失行为能力,需要长期照顾或者连续照顾6个月以上的人属于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属于低保家庭但不属于重度残疾人的按低保标准25%进行发放。
属于低保家庭且属于重度残疾人的按低保标准35%进行发放。
家庭来源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家中有残疾人或没有收入的困难残疾户的按低保标准的60%进行发放。
属于重度残疾人,残疾人没有固定的收入,不属于低保家庭的按地低保标准的100%进行发放。
注:农村残疾人的补贴标准各个省市都有所不同,生活补贴标准有22个省份的困难残疾人每月金额是50-80元,有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目前有18个省份每月补助是50-80元,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
扩展资料:
补贴申请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书;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3、残疾人证件等;
4、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要请人帮忙代办,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申请流程
1、先到户口所在乡镇的残联、民政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初审,一般是10个工作日内。
2、初审合格后,县级残联会转交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对复审,也是10个工作日内。
3、复审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将协同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款项到个人账户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
国家具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补助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家庭(三四级补助不是每个地方都有,建议上自己本地的官网查询一下)。
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扩展资料
残疾人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
根据国家关于残疾人康复贴息贷款的有关规定,省残联分配给我市贷款指标200万,按照5%的利率进行贴息,但是前期运作银行要求进行商业担保,商业化运作,由于没有担保公司所以残疾人个人小额贴息贷款项目无法开展,贷款资金转入残疾人福利企业。敬请原谅!
本市对于残疾人的主要补助政策:一是重度残疾人托养补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全省下达我市托养指标250人。
二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残疾人进行补贴,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个人部分全免。
三是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
四是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市残联承担培训费,补贴生活费,
五是农村贫困低保残疾人危房户,危房改造一次性补助资金5000元;
六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免费服药和住院救助项目。
首先要解开一个误区,办理了残疾证并不等于就有固定的补贴!
这个问题我几乎每天都在给残疾人解释。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而且!
当然,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人们应该关爱他们,这就出现了一些相对于正常人的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视力残免费坐公交、残疾人进旅游景点免费、车站有专门的残疾人窗口等等,而对于经济补助这个国家就没有明文规定了,因为这要考虑到各个地方的经济条件。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如果领导想得周到,那就好!反之就不行了!
总之,这个事情要顺其自然,有的你就一定有,没有的就一定没有。知足者常乐!!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