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确绿色债权在全部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绿色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就相当于资产证券化中的优先级,其信用风险更低,由此就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吸引更多投资人。当然,如果绿色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就意味着其它债权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但由于绿色金融具有广泛外部性,因而,整个社会为之负担一定的成本是合适的。
第二,为绿色融资设定更低的风险权重。绿色融资意味着其已排除了环境风险,因而,其风险应该比按其他一般标准所进行的融资更低,因而,在商业银行进行绿色融资时,设定更低的风险权重在风险控制的逻辑上是严谨的。特别地,建议还应允许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绿色金融的数据,比照巴塞尔协议的内评法开发绿色金融风险模型,在经监管部门验证确认后在日常业务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