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侵权才有补偿;
2,补偿其实是购买权利;
3,卖方定价;
旧楼加装电梯,一二楼被遮光,采光权或其他权利被侵犯,高楼层给予一二楼被侵权业主补偿,其实相当于花钱购买一部分低楼层业主的权利。
搞了许多年后,目前仍然缺乏补偿参考标准,只能够由卖方(一二楼业主)定价,买方(高楼层业主)可以还价,最终议价成功完成购买---出让部分权利,或讲价失败购买失败---停止侵权。
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应该让第三方的定价为参考标准。这好比店家有面包可以出售,顾客可以购买,而价钱则只能是店家自己制定。如果店家定价10元,顾客觉得应该是1元,那么顾客可以选择不买、买少点、讲价、以物易物等等。集齐数个顾客,或者找村里某个长老团给店家的面包定个价钱,这样合法合理么?
媒体和舆论暗暗的有点倾向于高楼层业主,描述他们有多少老人小孩,为电梯奔走多少年、多少人再盼电梯中老去。然则人情味之下,一二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却探讨得不多,但是一二楼层业主的权利还在那。现已经确定:少数服从多数是不合法的,少数迁就人情舆情肯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所以,大大方方提出出让部分权益的价钱----那是“稀缺商品”;让买家考量买不买、买多少、还多少价。双方都缺乏依据,只能够靠心平气和的谈谈,再谈谈。至于诉讼,说白了那就是没了办法生了气,一方强迫双方把决定权交给特定的别人。大家各自衡量。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广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对严重遮挡作出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
1、一楼的业主不承担费用。
2、以楼房的中间层为标准,每增加一层增加5%的费用,每减少一层递减5%的费用。
4、计算下平均使用电梯户数,一般底层是不会使用电梯的,二层的人间有的也不愿意分摊电梯费用,
如果他不愿意你们完全可以在向电梯公司订货时选择2层不停。
5、户数确定后,用电梯售价(含设备价、安装费、电梯井整改土建费用)减去这几户人家的部分维修基金之后再除以户数。
6、计算出每户应该分摊的金额。在小区中贴公告公示,定一个截止日期,然后向这部分居民登门收
取分摊费用,并让他们签署同意书,要达到100%同意一般是不可能的,总会有些持不同政见者。一
般达到2/3的居民无异议后即可公示准备签订电梯合同。
7、对于那些不肯出钱的,可以采用对其人所在楼层暂时不停靠的方式来对其施加压力,这让电梯保养工搞一下是很方便的。
老小区加装电梯需要考虑利益相对平均,不能只是几家住户受益。受益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安装电梯以后房价增值贬值部分,另一方面是上下楼方便的受益。
第一个部分从房屋增值看,应该以一个单元为单位考虑增值,比如在安装电梯以后5楼增值50万,4楼增值35万,3楼增值15万,2楼贬值5万,1楼贬值15万,那么一个单元10户总增值160万应该平均到每户16万,那么5楼就应该在房价增值部分拿出34万,1楼应该能得到31万。这个增值贬值数据应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评估机构可以找办理银行贷款时的评估机构或者参考房产中介的价格,要了解安装电梯前与安装电梯后房屋的增值与贬值情况)。
第二部分才是电梯上下楼方便程度的出资,比如5楼出5万,1楼不出。
后续日常维护、维修与电费也应该根据楼层按比例出资。
老旧小区楼房加装电梯,应不应该对1层业主补偿?
一楼都是老百姓,或兵,所以国家不出台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