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建议转账支付货款,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条例规定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以下用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通过银行支付。
所以一般购买货物金额小的可以支付现金,金额大的用网银或者支票等支付。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金额的可以现金结算,大额款项应该转账支付。
如果大额支付现金,难于认定是否符合税务规定的“三流一致”原则,容易引起税务稽查关注。
您好,会计学堂刘老师为您解答
金额小于2万的话是可以的,但最好是走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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