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单位申报结束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保金。
扩展资料:
申报残保金注意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规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市调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用人单位在2017年9月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7年集中申报日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用人单位向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1.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XX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