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知友。孩子的姓氏和父母的不一样是可以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里面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孩子必须要跟父母姓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的内容如下: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 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 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 被认领者。
二 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 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 条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一 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 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 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 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 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 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
二 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 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 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6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定之。
第 7 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以。我有一个朋友,顶学籍考的学,平时用的名字是学籍名字,和他不同姓,后来生了3个孩子(二胎为双胞胎),全部取的名字全是他原来的姓,均在城里上了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