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属于投资人变更,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依然存在,新的投资人依法承继之前投资人的法律义务,老员工的利益并未因为转让受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转让,老员工被辞退,可以得到补偿。变化合同主体,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规定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这个可以请个律师打,自己打也可以。但是我看你的问话,估计你不太会打。你这样,有2个方案。1、继续要求在这个公司待下去;2请求离职,但是索要赔偿金。但是你要记住,要买个录音笔或者文字记录,有书面证据或者录音证据或者其他的证据证明你在这个公司呆了多久多久,但是没有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赔偿金是每月的双倍工资,外加社保。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并偿付劳动仲裁和法庭审判纠纷期间的几个月的工资,并赔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判决结束后,要求回原来的岗位,然后第一天上班,就通知公司离职。再在公司里最多受一个月,拿完工资就走人。你没事看看劳动法。记住,任何情况下,法官要求你撤诉,都不要撤诉,一定要开庭审理等待判决。哪怕法官告诉你,开庭审理就判决你输,你也要他开庭审理,并判决。不要相信任何人,包括法官。 先是找公司里面老板一类能说上话的,把取证工具带着,录音笔或者之前你工作时,有时间记录的文字什么合同一类,或者文件一类,只要能标明你在这个单位呆了多久,却没有签合同。你就要记住另外一点,请第三方人给你判决,别人不知道你在这个公司呆了多久,签没签合同,你要带着让他们知道这些情况的东西出示给他们(证据)。他们了解了,才能公正判决。你这个可以搞万把块赔偿,不知道你月工资多少。反正可以有大概1年半载的工资给你。没签订合同期间是2倍工资加社保,签订合同期间,单位不能无理由辞退,必须符合劳动法规才能辞退你。关于调岗的问题:你们2011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你这里应该有一份吧?你把合同拿出来看看,里面有没有关于调岗的问题。没有的话,就不能调,有的话,看是怎么写的。我给你搜罗了一下,粘贴以下文字给你,你可以参考: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简要的归纳出如下关于调岗的基本规定: 首先: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岗位。 其次,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书面约定,那么在出现了相应的事实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以该约定作为调岗调薪的合法依据。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劳动合同种对调岗调薪的条件进行约定时一定要是合法合理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双方订立或变更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明显加重劳动者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的话,用人单位依据这样的条款做出的决定,是不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为是有合法依据的。因此,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但是在“约”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该白纸黑字的“约”就是无效的。比如说在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的设计时,都会加上“某某承诺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和薪酬调整,否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或者“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服从”这样的约定就明显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其效力是不会被法律所认可的。 再次: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职工工作岗位: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为该员工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岗位; 第三: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如果双方就调整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至于何种情况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由仲裁委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做个案认定。 综上,为适应变化无常的客观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同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再附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行使调岗该项权利时,除了要能提供存在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或约定事实情况外,调整行为本身要是合理的,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单位拥有劳动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劳动者,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一般人也可以马上认定这样的调岗调薪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比如在薪酬调整的合理性判断方面,仲裁与诉讼一般掌握在不能超过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如果用人单位每次对劳动者的薪水调整超过百分之二十,常常会被认定为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第一你看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怎么写的。第二,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调岗,就是你所在的部门业绩下滑太厉害之类的原因,此部门要被取消,因此给你调岗。但是,调岗须与劳动者商量,并且薪水调整超过百分之二十,常常会被认定为是不合理的。即: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只是在调整的时候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则,调整之后的岗位与原岗位在岗位性质和岗位种类要相似,薪资待遇也要相似。 你先跟你们老板之类的上面谈谈,谈话内容要涉及到干了一年没有签订合同这样一件事情,你要拿录音笔录下来,再配以别的佐证,比方说你那时候干了一年不可能什么文件什么蛛丝马迹都没有,对吧?比方说,2011年1月开会,有你的名字却和劳动合同时间不一致,那都是证据,证明你没签合同在他家干活。最后是调岗,薪资不能有太大差距,还有为什么要给你调岗,要有个理由。再看看你们签订的合同里怎么写的,就是写了可以调岗,但也要符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