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每消费人民币1元累积1分,每消费1美元累积7分,本规则规定的特定类型的交易和特定商户类别的签账消费不可累积积分。
下列项目不予累积积分:
(1)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规定的各项利息和手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转账交易、取现交易、部分网上交易*。
二、积分有效期限
除本规则指定卡片种类外,交通银行信用卡从 2010 年 1 月 31 日后消费产生的积分有效期固定为 24 个月,积分将逐月过期,过期日为每个自然月月底。如:持卡人在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获得的积分将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过期;以此类推,2010 年 4 月、5 月、 6 月……产生的积分,将在 2012 年 4 月月底、5 月月底、6 月月底……过期。
积分逾期不使用将被取消,最近三个月将到期的积分将会显示于持卡人当月的账单上。
三、部分交行信用卡联名信用卡的积分自动转成联名积分或者航空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