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争议要点有哪些

2024-11-05 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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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内合同:
旅行社在跟旅游的客人签订旅游合同时,为了规避风险,我社要求在填写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者情况
要写清参团人数、客人身体状况(由客人自述并签字),或写“身体均健康,无继往病史”,由客人亲笔签名。为了防范旅游风险,老年人参团时,最好要求客人提供医院体检证明。
儿童(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报名签合同,需在监护人的监督下签订合作),不能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旅游合同。
二、旅游内容安排
1、 以(?)人成行为基准(如网上报名,可查公司行程中标明的人数),如不能成行,需在违约到期前通知客人(短信或书面通知,要留底,备查)
2、 如需转到其他旅行社,需告知客人所转至的旅行社名称,并经客人口头同意。
3、 成行团号:见公司网上团号,独立成团的可自编团号
4、 行程时间共计( ),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5、 出发(返回)地点及时间:在没有拿到大交通的票之前,在合同中不要约定死车次、卧铺的位置及时间,可含糊一些。
6、 旅游线路:(注明线路中的主要景点及游览时间,或见行程)
7、 旅游费用可按与客人的约定填写。
8、 单房差的解决办法要写清,拼房,住三人间,补单房差及金额
9、 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可写明旅游意外保险团费内是否包含(特殊人群另外增加的费用,不能写在合同里,不得单独提出)
10、 团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注明团款金额,支付方式,支票,现金,汇款。团队应约定好收尾款时间)
11、 交通工具:所乘坐的主要交通工具。火车、飞机、旅游大巴。(如为汽车团,注意避免出现豪华车等字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2、 住宿标准:不要写相当于什么标准或准什么星标准的,如果是挂牌就直接写挂牌几星,如果不挂牌,就直接写双人标准间。
13、 餐饮安排:几正餐,几早餐,正餐的标准金额最好注明。(团队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如不足十人一桌,菜品数量依人数酌情增加或减少)。
14、 购物安排:要约定好购物次数及购物场所经营的主要品种。实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出团通知为准。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 旅游者转让合同需明确约定,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签定合同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2、 旅行社转让合同需明确约定,由旅游者认可,并需书面同意。(国内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1,出境一般情况下可选择1)。
四、不成团安排 国内合同可选择合同中第1种方式解决。出境合同可选择第3种方式解决。
五、争议解决方式:需填写( )人民法院。
六、其他约定:可约定一些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如有特殊要求可以其他约定中体现。
机票(三不准机票的规定,保险、脱团、小费的时间段)
最后由旅游者亲笔签名,并填齐相关信息。旅行社有签订合同权利的签约代表签字并填齐相关信息。
备注:每签订一份合同,需要给客人提供两份安全提示(可到公司领取),并由客人阅读后亲笔签名,一份交给客人,一份旅行社留档,与合同订在一起。
如客人所去地点为海边,如客人要求下海游泳或参与水上娱乐项目,需有客人书面认可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出境等合同标注内容:
如为出境合同,可以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费细则等在此约定。
1 散客拼团
2 根据资料情况,出团前有可能收取一定数额的现金保证金。
3 拒签及退团处理
4 根据航空公司政策,团队机票不准签转 更改 退票。
5 儿童是否占床 自费项目 小费 税费等必交费用的交纳情况
6 交纳保险的客人需注明为“人身意外保险”。
7 合同后需附安全告知书(与合同订在一起交回公司

回答2:

旅游合同的七大风险

春暖花开,一起“团建”去|旅游合同的七大风险



作者| 黎嘉敏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



不少公司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更重要的是团队建设,强化员工协作能力,多会在此时与旅行社合作,组织员工旅游团建。

然而,跟团旅游时间周期长,中间更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诸多中间服务环节,还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料的突发情形。

因此,公司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做好功课,认真了解合同相关内容,切不可马马虎虎,以免留下隐患和风险。

笔者在此梳理了订立旅游合同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以供参考。



一、旅行社的经营是要官方特定许可的 



旅行社是许可经营的行业,出境游更是特许经营的业务。



因此,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许可经营资质。

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和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

公司可通过注意查看拟合作旅行社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也可以自行在网上查询该旅行社公开公示信息,判定其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



二、“旅游”的内容要锁定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各式旅游产品琳琅满目,名称相近的两款旅游产品往往存在天壤之别。

因此,公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旅游产品名称、团号、组团方式、出发日期、出发地点、途径地点、目的地、结束日期、返回地,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与花钱有关的标准需细化



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门票”等内容,公司有必要细化行程的各方面的相关标准:





1、往返交通,如往返交通为火车,建议将标准明确至硬卧/软卧;

2、游览交通,如【33】座【空调】大巴;

3、餐饮,建议注明是自主解决还是旅行社统一安排。

若为旅行社统一安排,则建议细化用餐标准:时间、费用、次数等;

4、住宿,建议明确住宿标准,如酒店星级、房间标准及数量等;

5、如有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建议细化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详细内容、时间及价格,自由流动的时间和次数等。


四、保障安全第一,旅游保险需重视



公司需注意合同中旅行社购买保险情况,若委托旅行社购买,则需了解清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并索要保单和凭据。

建议公司在合同上载明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所属保险公司、产品名称、保险金额及保费。



五、半途取消行程有依据



1、因不成团解除合同



若旅游合同对成团有最低人数限制的,当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组团社经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公司明确旅行社退还费用的时间,以免发生合同虽解除但费用迟迟未退的风险。参考条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行程中解除合同



跟团旅游时间周期长,涉及的中间服务环节多,甚至可能发生其他突发情况,难免会出现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时,需注意旅行社的霸王条款,如“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公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并协助公司参团员工返回出发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合理地点。

如果合同解除时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主要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等,如协助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原因导致的,返程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

无论何种情形,一旦发生解除情形,我们都建议公司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函,以便及时收回退款。

六、发票就是成本,风险需管控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有关发票的条款就只有简单的一句“由某方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具体怎么开?



开什么样的发票?



如果发票开不出来那造成的损失该怎么弥补?都没有约定。

常常有因对方虚开发票、提供的发票形式不符合税局要求或内容不真实或填写错误等原因而无效、已收钱却迟迟不开发票的情形发生。



此外,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日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

因此,公司需重视旅游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建议在合同中应明确旅行社提供发票的时间及开具发票的类型,尤其建议公司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并明确开具的发票必须合法、规范、准确。



参考条款:“旅行社应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前【】个工作日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旅行社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期限且不视为违约。”



七、争议解决有规则



实践中,常有因没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如写错仲裁机构名称导致无法确定唯一机构、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既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诉讼解决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发生。

如果公司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应选择明确的、唯一的仲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自己量身订制适合的仲裁程序。



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提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或是选择签订合同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就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