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必需居住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处分。
该《查封规定》第6条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超过必需居住的房屋,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后可以处分。
《查封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扩展资料
一、一般而言,只有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有权单方通知拍卖机构中止拍卖: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2)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不至于导致拍卖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一般应当是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
(3)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4)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最高法出台的查封拍卖规定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押,因此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会通过以下两个途径给与你救济,一个是以近换远,即把拍卖的钱在远郊给你另安置一套生活必须住房。另一个是以大换小,即把房子拍卖以后,给购买一套小房子。但是以上2个方法的前提都是保证被执行人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最低标准以当地廉租房或低保户最低保障规定的人均面积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