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对方轻伤了,公安局立案了已经,对方同意私了,但是公安局说私了了也只能办取保候审,不能消除案

2024-11-15 16:19:4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打架至人轻伤,公安局立案即成为公诉案件,即使对方同意私了也不行。
  以前轻伤派出所可以调解,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就不行了,同意私了也必须走法律程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只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但并不一定就免于处罚。公诉案件不是对方撤诉的问题,但是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到检察院也可以认为是情节轻微而不起诉,起不起诉是由检察院做出的。

回答2:

公安局的表述有问题,严格地说,是否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取决于受害人的意志。”案底“是指刑事处罚的案底,根据提问中的情况,如果双方达成和解的,一般检察院都会作不起诉处理,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撤案也可以达成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这样就不会留下”案底“,公安局自己的行政处罚”案底“是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并不重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据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得以使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免予处罚,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不仅具有民事上使双方侵权之债互相消灭的法律效力,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人不予处罚的参考依据,因此,不应该有”行政案底“。
题目中说”已经立案“,说明进入了刑事程序,轻伤不严重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符合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的和解要求,另外,也可能构成”刑事谅解“,构成酌定量刑情节之一,需要区分和解和谅解的区别,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会将刑事和解中的协议标题起作”谅解书“,这和前一个阶段的”谅解书“是有性质上的区别的。即使公安机关执意不作撤案处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进行刑事和解的,也可能导致其作不起诉决定——虽然原则上,公诉案件不受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中止,但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依然得成立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回答3:

您好,轻伤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当然免责,因为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4:

警察撤销案件就没有案底了

回答5:

是的,轻伤以上只要是立案了就不能撤销。如果是轻伤二级,双方达成谅解一般是可以判缓刑的,也有可能在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进行免诉处理,但是非常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