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企业是否违反劳动法,当事人按照劳动法的条例,对照公司的做法,即可做出判断。
二,如果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解决:
1,通过和单位的领导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解决。
三,劳动法(labour law):
1,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4,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据此,你们单位即使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最多每月能加班4.5天,而现在是每月只能休息两天,至少加班在6天以上了。在加班时间上,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实行计件工资,也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2、你们那个浮动工资,实际是基于计件的奖励工资,不应该和加班工资混为一谈。
加班工资的算法,应该是,每日加班工资=月基本工资/20.83×2(休息日加班的,按两倍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3、超过8.8工时,就不予计算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因为多做,不等于必然是次品。次品应该有次品的检验标准。
关于维权,你们要有信心和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发动集体的力量。老板是人大代表,更应该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积极向劳动部门反映,必要时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求助于媒体。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算算,只要你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十个小时,每天工作的时间多于了八小时,多出的时间都算加班。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劳动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提起劳动仲裁。
你所说比较复杂,一时弄不明白,但是一个月只能休息1-2天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每周至少要休息1天,少休息的一天要按规定给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