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是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公司在离职后多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保,那么员工承担个人和单位缴纳社保的部分,我认为是合理的,毕竟公司是把钱缴纳入到你的社保账户里,那么理所当然应该由员工进行承担。
提前辞职。
关于提前辞职,员工临走还费尽心思找靠谱的理由,就是为给你留面子,不想说穿你的管理有多烂、他对你已失望透顶。仔细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为管理者,定要乐于反省。
的确,管理者与其埋怨离职员工不忠诚,不能与公司共进退,不如从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没有对不起员工的地方,有没有经常伤员工的心,工资分配、发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后,找到改进的方法,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
有些管理者则不然,员工提出辞职以后,他就各种各样的阻拦和抱怨,有时甚至阻挠员工正常的离职流程,针对平时我们遇到的此类问题,我想给各位职场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议。
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这里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如果你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三天后就可以离开单位 。当然这中间单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话,你需要配合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单位三天后不同意你离职,或者扣除你试用期的工资,单位就涉嫌违法了,如果没有其他正当理由,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起诉。
第二种情况,你已经办理了转正手续 ,属于是正式员工,当用人单位收到你提出的辞职通知后,用人单位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反应:
一、同意你辞职,可以在三十日之内离职。如果这种情况也是你想要的结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满三十天就离职。建议你与单位签署一份协议,约定好具体的离职日期,这样对你来说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辞职,但必须做满三十日后才能离职。如果你想提前离职,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这一请求,如果被拒绝,强行离开,单位有权利在满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换句话说,如果你强行离职,单位可以延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有权利扣工资吗?其实没有,单位照样必须发放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但是,现实当中,一旦员工要求提前离职,而单位又没有同意的话,单位会扣掉你的应发工资。很多员工最后离职后要和单位打开官司也是因为这一点,不过,虽然单位没有权利扣你的工资 ,如果由于你的提前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有权以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你索取赔偿金,不过单位也要举证来说明你提前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状况。建议你离职前如果工作没有交接好,还是要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因为作为职场人,要有职场人的职业素养和信誉。
三、同意你辞职 ,但要超过三十天以后才能离职。单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离职,显然与你的意向相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确实在一个月之内无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议你继续延长离职时间,待所有工作交接完毕后再离职。不过这个是根据你的意愿来决定 ,单位是不能强制你继续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辞职,《劳动合同法》赋予辞职员工的义务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其实没有权利拒绝你的辞退通知。不同意辞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职。因此,遇见不同意离职的时候,并不用太担心,自行三十天后离职即可。如果你是以辞职为由争取一些个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辞职的话,这时单位继续挽留你,不同意你辞职 ,你也达到了目的,那么恭喜你,证明你对公司还是有很大的价值的。
人生路很长,人生路当中很长时间都是在职场中度过的,要时常怀有感恩之心。感恩单位给你的机会,让你成长 ,给你财富,但是如果你在职场当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也要做到有法为伴。离职,提前30天告知,对公司是交代,对自己何尝不也是一种交代。
一般情况下沈,这是属于社保办理人员工作失职,社保局也很难退还多缴纳的部分。
这个就看个人了,如果想承担,对公司来说那就太好了,如果不承担,也不为过。
可以拒绝,应该是公司忘记给你减员了,由于公司原因导致的过错应该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个人部分可以理解,但公司部分应该公司负担,如不同意可以仲裁
属于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失误,单位人员在做社保减少表时完全可做成9月停,10月份就不产生社保费用了,只有在9月20日前,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局去报停,就不会产生10月社保费用。你可以和单位协商,看你自己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态度。
9月的承担一半这个也不合理,按比例才对。10月已离职,单位自己忘记减员了,是单位的责任,还要你负担更是不合理。可以不支付,也可以让单位去申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