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矛盾。本题涉及的问题是合同法中的债务转移问题,丙行使的是基于甲与乙的合同中乙的权利,是第一级的合同关系;而新债务人基于债务承担合同得对原债务人所为的抗辩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中的抗辩事由是新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中的抗辩事由,是第二级的合同关系,债权人既然没有享受新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不可能承担新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义务。
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虽然需要债权人同意,但是债权人并不知晓且也难以知晓承担行为的原因关系,如果将承担行为定性为要固行为,债权人必然因害怕蒙受不测之损害而拒绝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为了鼓励交易(如承担人为获取原债务人的对价给付而承担债务),应当确定免责的债务承担行为为无因行为。该行为不以原因关系之存在为必要,因此规定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原债权人。
例题中明显是乙把自己的债权让与了甲使得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饼向甲履行义务,根据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证明该选项正确。
反对张学增律师的回答。
三方协议实际上是乙把债务转让给丙,把债权转让给甲。
丙可以基于债务转让,向甲行使乙对甲的抗辩;丙也可以基于债权转让,向甲行使丙对乙的抗辩
私はあなたのお母さんの胁迫をする。
到处都是你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