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相关规定不一样,以广州为例:
1、本省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的,返回迁出地工作、生活时,公安机关给予办理入户。
2、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年龄在60至75周岁之间,因患病且行动有困难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如致电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要求办理户口业务,由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派人上门受理,审批完毕后由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将《准迁证》送证上门。此外,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办理边境通行证,也实行由派出所电话受理和上门送证服务。
3、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及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的人员,如要求办理户口迁移,仍执行原有政策。
4、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5、自2003年8月7日起,考取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取消出国、出境、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的做法;2003年8月7日前已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在其回国或解除劳改、劳教后才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7、简化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发证部门报失的同时即可申办新证。
8、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只要提供的照片符合标准,公安机关即予采用,禁止必须在指定照相馆照相的做法(实行无底卡制证的除外)。
9、《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县市公安机关办理下放到派出所办理。广州市居民只需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规定是,当事人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特殊相关情况的需要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