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通过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愈来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财产将在社会中留存下来,如何在生前安排遗产妥善就是很多人考虑的问题。生前立下遗嘱则是妥善安排事物和财产的有效手段。遗嘱的方式不同,遗嘱的效力即不同。要讨论遗嘱的效力问题,就要先了解一下遗嘱的分类: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手写遗嘱即为自书遗嘱的一种,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遗嘱的方式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如果公证遗嘱想要变更遗嘱内容,需要另外做第二份公证遗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手写遗嘱只要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争议,与打印遗嘱一样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需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执行遗嘱,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确认遗嘱的效力,或者按照遗嘱的内容要求其他继承人履行义务。
遗嘱人,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