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买了几份意外险,遇到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对方赔过,自己的意外险,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吗?

2024-11-15 16:32:2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同时购买几份意外险时,对于遇到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赔付过,自己的意外险,是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的。
因为交通事故中对方已经全额赔付了你的损失,负过全责和赔偿义务了,意外险的赔付是有比例报销的。
关于意外险理赔问题,具体详情可以咨询你购买的机构。
扩展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身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伤残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回答2:

对方全责已经赔付完了,你的意外险就不用再申请理赔了。因为交通事故中对方是全责,会全部赔偿你的损失,意外险的赔付是有比例报销的,关于意外险理赔问题,可以参考这里看看:http://tieba.baidu.com/p/4380887678

回答3:

可以,但是是补偿剩余部分的

回答4:

全赔就不用申请了。

回答5:

应该不可以,看看你的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