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黑名单可以撤销吗?

错进了黑名单,可以撤销吗?
2025-03-17 20:16:0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所谓的黑名单其实就是不信用记录,每家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客户信息数据库,那里面的数据也不是永远不变,信用的记录是随着客户的行为而不断改变的. 现在人民银行也正在建立一个征信系统,各家商业银行的客户信息都会提供到该系统里,让更多的商业银行共享,也就是说你在某一家银行发生过不信用记录所有银行都可以看得到了. 没有永远的黑名单,不信用记录是可以由自己去改写的,也不难,借(欠)过钱还了就可以了.

回答2:

ダ 消除逾期加的这个k此ℚ:::
 ゛9゛4゛1゛4゛1゛0゛0゛8゛
上周当天就给我弄好了、太感谢了。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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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记录是自动滚存的概念的。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

表明你的信用不好表明!

回答3:

开发商晚交房,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