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自动辞职,失业金可以累积到下一个公司吗

2024-11-29 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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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所缴纳的失业保险是可以累积到下一个公司的,如果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扩展资料: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



回答2: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所缴纳的失业保险是可以累积到下一个公司的,如果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回答3:

失业保险,是不存在累计问题的。
额度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来定!

而且主动辞职,就别想失业金了。这个词,基本兑现的情况很少!
事业保险,属于保险,只有被被公司开除的情况下实业才能拿。
而且没有累计的概念。金额跟当地平均工资有关!

回答4:

不可以。具体原因可以拨打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