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题1、诉讼原告人为死者亲属(死者为司机,伤者即原告人为乘车人),但在诉请中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伤情损失是否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被告人即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机,其雇主即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否能成为附带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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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有以下这些:
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