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原因:
这一政策体现了照顾性与鼓励性兼顾的原则,符合当时的人才选拔环境和制度。
历史沿革: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以1978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前主要实行“优先录取”政策,1978年后则主要实行“加分录取”政策。
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就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招生录取、分配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分数控制幅度,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这一时期的分数控制幅度掌握得还算比较好。
197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人才选拔的力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子女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从1983年开始,更是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教育部取消加分:
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公告,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做出规定,公告中取消了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指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413143.htm#6
高考加分,是国家为照顾特殊人群出台的高招政策,符合条件的高考考生可以在分数线以下按照规定的分值降低录取。
普通高校招生相关加分政策可分为鼓励性加分和照顾性加分两大类。鼓励性加分,是指考生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了某些方面的成就,由此获得一些加分的机会;照顾性加分,是指考生的自然属性和国家相关照顾政策下的加分,如民族政策所产生的加分。
高考加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
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
高中阶段获得并经省招生委员会测试认可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此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均可按照一定标准获得加分;少数民族考生、归侨、烈士子女等可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