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免抵退税额2万元,应纳税额为20万元, 免抵税额为2万元,应按2万元计算交纳税费附加,相关规定如下: 财税[2005]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当月免抵退税额2万元,期末留抵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