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期的费用如何处理

2024-11-19 17: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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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简单的做法就是凭票报销,谁买谁先垫。
二:老板垫付的资金也要通过发票报销,给他钱(银行转账)就可以了,与正常报销一样。
三:通常单位支付只有公司办公费、差旅费等个人支出可以直接支付现金,向个人账户转账也是可以支付现金的费用(现金支付范围有规定,你可以查),在此范围内的银行不要合同等,按正常管理费用报销即可。
四:填几张报销单都可以,记账科目不同,但为了便于管理,通常是一个报销人填一张单子比较好。

回答2: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通常是指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人员成立筹建组,该筹建组的工作意图明确为成立新公司,那与筹建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未果形成的往来坏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确定能否税前扣除。